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天长市谕兴地区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西侧截水沟工程施工项目 |
招标人 | 滁州市兴天矿业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滁州市兴天矿业有限公司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安徽省天长市谕兴地区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西侧截水沟工程施工项目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建设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建设规模 | 安徽省天长市谕兴地区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西侧截水沟工程施工,工程造价356870.59元,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 |
合同估算价 | 本工程总投资约35.69万元。 |
计划工期 | 不高于30个日历天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
项目类别 | 工程施工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或矿业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4 年3月20日 17 时 00 分至 2024年3月25日 9 时 00 分。 |
获取方式 | 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兴滁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www.hzcmbz.com/)查阅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4年3月20日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4年3月25日9时00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网上递交,发送至电子邮箱: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 |
开标时间 | 2024年3月25日9时00分 |
开标地点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622会议室)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滁州市兴滁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www.hzcmbz.com/)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保证金收取 |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7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户 名:滁州市兴天矿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账 号:496030100100120508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安徽省天长市谕兴地区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区西侧截水沟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 注: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将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特别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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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招标人名称 | 滁州市兴天矿业有限公司 |
招标人地址 | 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金融大楼B-17 |
招标人联系人 | 李超 |
招标人电话 | 15056501345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605室 |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 周蓓蕾 |
代理机构电话 | 0550-3519519、18005505728 |
初审:刘磊
复审:傅家亮
终审:肖波